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杨艳 范婷婷 收到安徽寿县春镇寿滨村王创邦的反映情况材料,记者电话与王创邦取得了联系,进行了电话采访。王创邦反映他因为2011年接受地方100多户群众书面委托反映寿春镇计划生育乱收费和违法征地几万亩基本农田、拆迁等,多次上访、网络曝光遭到地方官员打击报复:2012年7月30日到安徽省公安厅和省信访局反映受到人身威胁,第二天上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因为排队时间问题上访未遂),下午在国家信访局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遭到一伙不明身份人员殴打、劫持上车送到丰台区一处偏远的黑监狱,大约8、9个人手持铁棍殴打——眼睛、胳膊和腿多处受伤,这些人说是地方官员要求他们打的、抓的——打一次5000元、抓一个2万元,当时在场有一个目击证人袁绪陆(系安徽的一个上访人员,手机号码15858342645)。当晚8时他们说安徽地方来人接了,之后被寿县警察韩兵、汪梦圆、王正戴上手铐送到丰台区四合庄派出所审讯室关押,8月1日被押解到北京火车站乘高铁到蚌埠,再到寿县公安局审讯,办案的汪梦圆说:“你敢举报,我们有一帮人专门研究搞你,官字两张嘴,看谁嘴大?我把材料做好交给公安局长看,再给县委书记看,法院院长不敢不判你有罪,除非他不想干了!”之后送到寿县看守所关押整整2年(2012年8月2日——2014年7月31日【判决书的时间】)。王创邦回来才听说是当时的县委书记张绪鹏(该人于2014年8月因腐败问题遭到中纪委立案处理)指定的专案组。王创邦说,他的冤案主要与他多次上访和越级上访有关。县委书记张绪鹏为了维护地方形象和面子,就指定成立专案组随便找了个罪名把王创邦关了起来,一关就是两年,对王创邦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王创邦的家庭和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在采访中,王创邦一直强调自己是冤枉的,是被陷害的,他对自己蒙受的冤屈和遭受的打击一定要讨个说法,一定要申诉到底。记者希望媒体和社会都来关注王创邦的遭遇,都来与腐败作斗争,也希望国家司法部门能够正确对待王创邦的申诉,早日解决其所反映的问题。

下面是王创邦反映问题材料和证据,请大家关注。

 

一、事实概况

安徽寿县寿春镇寿滨村的王创邦,2011年接受地方100多户群众书面委托反映寿春镇计划生育乱收费和违法征地几万亩基本农田、拆迁等,多次上访、网络曝光遭到地方官员打击报复:2012年7月30日到安徽省公安厅和省信访局反映受到人身威胁,第二天上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因为排队时间问题上访未遂),下午在国家信访局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遭到一伙不明身份人员殴打、劫持上车送到丰台区一处偏远的黑监狱,大约8、9个人手持铁棍殴打——眼睛、胳膊和腿多处受伤,这些人说是地方官员要求他们打的、抓的——打一次5000元、抓一个2万元,当时在场有一个目击证人袁绪陆(系安徽的一个上访人员,手机号码15858342645)。当晚8时他们说你们地方来人接了,之后被寿县警察韩兵、汪梦圆、王正戴上手铐//////送到丰台区四合庄派出所审讯室关押,8月1日被押解到北京火车站乘高铁到蚌埠,再到寿县公安局审讯,办案的汪梦圆说:“你敢举报,我们有一帮人专门研究搞你,官字两张嘴,看谁嘴大?我把材料做好交给公安局长看,再给县委书记看,法院院长不敢不判你有罪,除非他不想干了!”之后送到寿县看守所关押整整2年(2012年8月2日——2014年7月31日【判决书的时间】)。回来才听说是当时的县委书记张绪鹏(该人于2014年8月因腐败问题遭到中纪委立案处理)指定的专案组。

二、无中生有、乱扣帽子

1.王创邦2009年参与一起民事案件:因销售稻种给农户造成损失,案经寿县法院、六安市中院判决——王创邦赔清所有农户损失了,由种子公司赔偿王创邦各项损失。最后在安徽省高院的调解下结案。强加罪名,寿县公安机关认为民事案件判错了都是王创邦造成的,便以妨害作证罪强加罪名,以走法律程序为名,行非法关押为实。

2、以妨害作证罪,悍然违法立案、公诉、审判,非法羁押2年: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我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涉案65个证人没有一份证据王创邦有暴力、威胁、贿买的违法行为(部分农户说王创邦没有赔偿,以许诺方式签了赔偿协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没有获赔(捏造的伪命题),唯有公安机关煞费苦心的侦查材料,没有一份证据有证据证明【孤证】),案经4次开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4次开庭,法院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超期审判、超期羁押;一审判2年,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审重判2年,四审维持原判(都是同样证据),寿县法院和六安中院仅以我国《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定罪显然属于扩张性解释,这是违法、越权行为。

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越权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三令五申强调公安机关和民警绝对不得介入、插手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该案由寿县九龙派出所收到匿名举报信为由直接立案与法有悖,《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7条明确生效判决书所判决的事实和内容属于“免证范畴”,原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寿县法院(2009)寿民二初字第0331号和安徽省六安中院(2010)六民二终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判决书,在没有依法撤销改判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和内容,任何有悖于该判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相关事实

王创邦举报的问题涉及村、镇、县,于是有关领导串通一气、阴谋陷害,原民事案件的证人杨玉印等多名村官指使民事案件中的亲戚诬告没有获得赔偿,致使该事件发生、发展。如果说王创邦有罪,那么涉案多名村官和农户存在多次作伪证,就是同案犯,但是没有任何人受到追究。关押期间,多人多次跟王创邦说只要认罪就可以放出来,地方官员也多次跟王创邦老婆孙自慧说:王创邦之所以被关押,与其反映问题、越级上访有关。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六安中院曾出面协调由寿县检察院撤诉了事因其他原因未果。该刑事案件四份判决、裁定书安徽省寿县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六安中院(2013)六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书、安徽省寿县法院(2013)寿刑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六安中院(2013)六刑终字第00142号刑事裁定书至今没有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目前该案在六安中院复查阶段。该案件造成法人代表是王创邦的安徽省寿县天之堂殡葬公司破产、安徽省寿县创邦农民合作社严重亏损。

综上,这是一起典型冤案,对没有犯罪的人实施的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滥用司法权的枉法裁判、报复陷害的渎职案件。强烈请求国媒网记者声张正义,关注、调查、报道!

王创邦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07068557,手机号码15357403256

 

 

 

 

 

 

 

 

 

 

 

21.jpg